De Castro & Robles 专业领域海事法,主要是在巴拿马海事法庭及仲裁法庭诉讼,一般代表被捕船舶的业主和承租人利益,他们的保险和保赔协会。
巴拿马第一海事法院是根据1982年第8号法令成立,以取代根据巴拿马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条约条款而被撤销的前美国运河区法院。 在此之前,该法院是运河中海军部管辖权的唯一。 巴拿马海军部法院所遵循的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美国海军部地方法院所采用的程序。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海事诉讼的增加,在2001年成立了第二海事法院,该法院与第一海事法院对海上贸易引起的案件享有共同管辖权。
海事法院对在巴拿马运河和全国其他港口停靠的船只或货物行使权管辖。 人身管辖权是通过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发现与被告有关的财产而获得的,该财产可能包括船,货物,地堡或任何其他财产。
为了在海上 附加物或“准在”中扣押船舶,原告必须交纳总额为1000美元的费用保证金,并最初向法院元帅交纳2500美元,以支付最初的扣留费用。
该程序的简便性使其对于索赔人来说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逮捕越过巴拿马运河或在其他巴拿马港口停靠的船。
海事法院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均可发出程序并释放被捕船舶。 为了减少对船东和承租人的成本和支出,迅速处理了逮捕和放行船。 质疑逮捕有效性的动议在法院的备案中被优先处理。